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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2012-11-28 10:24: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次 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固定资产是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三条 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全院建立二级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后勤服务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一级);院内各中层使用单位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二级)。

第七条 后勤服务处统一对本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院固定资产帐、卡的管理;

(三)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依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编制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组织招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和索赔,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和维修等项管理工作;

(六)负责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管理;

(七)向上级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二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帐、卡、物;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处置

第九条 各个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二级管理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个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各个管理部门要优化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教学设备由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调剂处理,其他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调剂,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对于院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等),由使用单位向后勤服务处报告,教学设备需向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写出报告,由教务处、后勤服务处根据情况,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院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学院所有,由院财务处收取。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所用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置,都要到后勤服务处按规定手续登帐、建卡。

第四章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学院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八条 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处核实,报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非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国有固定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学院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固定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有费。征收的占用费的用费属学院所有,主要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后勤服务处有权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达到最高使用时限、因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和由于社会发展达不到国家标准,国家强制报废的可以报废。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由后勤服务处负责,报废资产在1万元以上的报废时应根据不同资产的技术参数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固定资产各种技术参数比较复杂,后勤服务处应协同院内各固定资产主管单位制定相应的报废办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处对学院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分析说明。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院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投资、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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