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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后勤服务处网站管理办法
2012-11-28 10:25:22 来源: 作者: 浏览: 次 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处网站(以下称“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整个网络能够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后勤各项工作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站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网站在校内网上的注册域名为,是后勤服务处增强后勤服务形象,实施信息化办公的新型媒体。

   第四条  网站的宗旨是“提升后勤形象,公开服务承诺,接受信息反馈。”

   第五条  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后勤推进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方针,展示后勤积极进取的良好形象,推动后勤日常工作信息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后勤服务处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网站的维护遵循着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办公室负责网站上的新闻和工作动态等宣传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保证新闻及工作动态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公开信息以及发布有关业务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网站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部门均可向网站提供有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二)属于新闻、工作动态类型宣传信息要及时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加工整理,形成电子文件后送综合科科长审批。属于业务类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制成电子文档送综合科。

   (三)办公室负责将报送来的电子文档,按网页格式进行编辑制作,并及时上传到网站服务器。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以上的新闻或者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综合科要定期进行删除或者建立相关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审核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所有信息及稿件都要交后勤服务处处长进行审核。

  (二)凡涉及学校的重要数据、重要方针和政策信息,要送交院办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后勤改革和日常工作方面的信息为主。 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各部门重视网站的建设,经后勤服务处研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后勤服务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服务承诺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后勤焦点、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对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七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专门人员未尽责任的;

  (2)报告信息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 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2) 影响后勤形象的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后勤服务处综合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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