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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2-11-28 10:18:56 来源: 作者: 浏览: 次 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科学管理的原则,树立为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提高使用效益,以满足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需要。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院、系(部、中心)实验室二级管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二级管理规程,审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后勤服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索赔以及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分户帐等工作。各系(部、中心)及实验室均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部、中心)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全部固定资产技术资料。

第三条 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的,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酌情给予经济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要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准随意拆卸、改装、外借、调拨或携往他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社会个人资助费及其它经费购置和社会、个人资助的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分档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分档:

1、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发票报帐,一份交后勤服务处,一份留本单位存查。

2、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低值耐用设备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后勤服务处,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低值耐用设备失去价值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后勤服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3、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件或附属设备。附件或附属设备,与主设备一起购置的,与主设备一并验收;单独购置的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注明名称、金额、系何设备附件等。

4、价值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不能保证在一年以上的用具、低值仪表、试剂、工具、器具及声像带等为低值易耗品。

5、单价在5万元以上及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属贵重精密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仪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实验室根据学校核定的经费指标,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教务处综合平衡,报主管理校长批准后,由单位和后勤服务处据实执行。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批准的计划,由后勤服务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属政府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根据当年实际,后勤服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订货会。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先经使用单位派人验收,验收合格,报经后勤服务处复查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使用。

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作好记录,由经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换、索赔等手续。

第十条 调入、赠送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修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和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调换,不得借出或调走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员要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如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锈等,使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赔偿直到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检查,对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要及时排除,对设备失灵,损失较为严重而本单位又无法修理的,要及时请人修理。设备的正常维修费,由教务处根据各单位实际,按一定的比例核发,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与借出单位直接接洽,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不得损坏,若有损坏,应予以修复或赔偿,属人为损坏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药品、试剂

材料、易耗品等一律不得随意借给个人作科研以外之用。个人科研之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在不影响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征得借出单位的同意,方可填写租赁单一式三份,由实验室主任及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备案后,方可租借,并确定归还日期。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由我校管理人员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进行检验,若有损坏,应予索赔。仪器设备在借用期间应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租赁费由学院收取,转作设备维修费使用。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3、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 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5、维修费过高、修复使用价值很低的。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符合规定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教务处、后勤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孝感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其申请表需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管负责人分别签名后送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后勤服务处组织计财处、审计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出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所有参加鉴定人员必须在鉴定结果上签名;

3、将鉴定结果连同申请报告书一并报告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实施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1、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理之前妥善保管,单独建立账册,包括登记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规格、数量等。由后勤服务处负责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走零部件;

2、部分仪器仍有使用价值的,降级使用和管理,但要办理有关手续;

3、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和对帐,然后统一运回废物资或集中等待处理;

4、对已鉴定残值的报废仪器设备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价高者得,对难鉴定残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先分类,后公开拍卖,价高者得。

第二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所得经费交学院计财处。处理款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修及处理报废设备过程中的人工费、运输费等项目。

第七章 教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有关人员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厉行节约,避免人为损坏、丢失和浪费。若有损坏、丢失,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3)粗枝大叶,操作不慎,或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浪费;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赔偿金额范围暂定如下: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全部赔偿;损失价值在50-80元,赔偿50-60元;损失在80-150元,赔偿60-100元;损失价值有150元以上,赔偿100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或免予赔偿;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免予赔偿,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上的酌情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二十六条 经过鉴定证实,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可不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予避免损坏;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保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损失,实验员、实验教师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经教务处、后勤服务处等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低值设备器材损失,单价在50元以下(含50元),由实验室主任处理,单价在50元以上的,由分管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赔偿、罚款按有关规定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凡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仪器设备不报,或弄虚作假者,或人为故意损坏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除按设备器材原值的2-5倍罚款外,还要令其写出检讨,对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实验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物品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物品的经费配置,各实验室负责物品的购置和日常管理,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原则,根据物资类别和我校实际,物品库房以学院为单位设立。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物品的管理应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危险、剧毒药品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需求数量大的一般物品的管理,可适当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的目的。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三十二条 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做到物尽其用,防止浪费。

第三十三条 物品的范围与分类

物品的范围:

1、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易耗品、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科教器具及声像带等。

2、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材 料:指在使用过程中经消耗不能复原的金属、非金属、水泥等各种试验材料、燃料、试剂等。

物品的分类:

物品的一级分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材料分为七大类,即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水泥,化工原料试剂,建筑材料。易耗品分为五大类,即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三类物资。低值品分为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低值工具,低值文艺、体育用品。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品的计划及购置

1、购置物品的经费实行年度分配,包干使用的办法。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年经费预算和物品库存情况,认真编制物品购置计划,并逐项认真填写“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购置计划单”,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单位的物品购置计划,根据当年学校批准的经费情况划拨物品购置计划经费,由各单位掌握使用。

3、采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数额较大时,按照学校集中采购规定办理。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严格按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安全。

4、购回的物必须履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时要填写“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验收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记账,一份留存,一份随同发票到财务处报帐。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根据规定由购货单位或个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5、采购人员和物品验收人员对工作应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把好数量、质量及价格关。对采购、验收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与使用

1、各学院库存、常备物品应由专人(实验管理人员或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对物品的保管应规范化、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发放和检查。各学院贵重、稀缺、危险、有毒物品要严格管理,并建立专门档案,必须分别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与封存,专管人员必须精确计量和精心记载,定期查对。存放柜橱应安全保险,防盗防火,防漏防变,确保安全。

2、严格执行物品的领用登记制度。实验用物品,应填写“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消耗记录”,领取人签字,一式二份,作好记载,做到物品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记录准确完整,一份于学期结束汇总时报教务处,一份作为本单位销账的依据。保证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对贵重、稀缺、危险、有毒物品的领用,须经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签字,按实际需要限量发放。使用单位对其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实验室所有物品的消耗记录均应妥善保存,每学期结束前,将物品消耗总清单报教务处。实验室各种单据,均应有领用人、管理人、实验室主任签字方为有效;贵重、稀缺、危险、有毒物品的有关凭单,除以上人员签字外,还须主管院领导签字方为有效,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安置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3、各单位对库存在用物品要经常抽查,每学年至少盘存清查一次,如发现损坏、丢失、变质等问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待批准后再调整有关账簿记录。

4、对使用过程中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及时收回,并办理退库手续;对库存积压、呆滞和废旧的物品和包装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适当的调剂变价出售,其残值交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5、物品管理人员要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帐务处理

1、教务处设立一级分类分户账进行金额记录;

2、各使用单位设置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在用的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地进行增减记录。

3、购置物品经费由教务处划拨,各库房凭发票、入库单、购置计划到教务处销账,到计财处报销。

4、各单位应经常清查抽点,定期核对帐物,教务处每半年与实验室核查帐物一次,每学年与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九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设置相应的帐和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处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1、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固定资产一级分类总账,并对设备总值增减变化进行记录。

2、后勤服务处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分类分帐和总帐,对设备的数量的增减进行记录。

3、各实验室设置仪器设备明细帐。对设备的增减进行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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