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家具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也是数量最多的物资。为了适应和保证学校事业的发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第八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原国家教委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
第三条 后勤服务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帐、调配、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处(室)、中心须有人兼任家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和建帐、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中心协助管理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
第六条 为了加强重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校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500元以上(包括500元)家具,由学校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500元以下家具由各院(部)、处(室)、中心负责建帐,按照学校低值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无论何种渠道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到后勤服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财务不得给予报销。
第七条 一次性购置3000元以上的家具为批量购置,批量购置需经学校集中采购。
第八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帐。
第九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帐,保持帐、卡、物相符。单价500元以下的家具帐,后勤服务处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上帐。
第十条 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后勤服务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违者按家具帐面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十二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十三条 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学校的报废申请单,由后勤服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同意报废后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按审批后的家具报废单进行调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违者按学校校园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回收的报废家具由后勤服务处负责组织处理,残值收入交计财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实行。